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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里送外賣撞傷他人引發官司誰擔責?服務外包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工人日報 時間:2020-12-18 14:29:15

由于搶時間送外賣,由外賣騎手引發的交通事故屢見不鮮,而這類案件中誰來擔責也成為一個熱點話題。

日前,一名傷者將外賣騎手、服務外包公司、訂餐平臺運營商三方均告上法庭。一審及二審判決均表明,服務外包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為了能多送幾份外賣,一些外賣騎手不惜超速行駛甚至闖紅燈等,由此引發了不少交通事故。那么,外賣騎手在撞傷他人后,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呢?在協商私下解決未果后,北京一名被撞傷的女士將外賣騎手、服務外包公司、訂餐平臺運營商三方均告上了法庭。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指出,由于事發時薛某屬于履行職務行為,因此應由薛某所在的服務外包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夜里送外賣撞傷他人引發官司

2019年6月6日晚,薛某騎電動自行車在北京市東城區送外賣時,與騎電動車的馬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馬某車輛左側接觸并損壞,馬某也受了傷。經交管部門認定,薛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馬某無責任。

當時,馬某覺得傷情并不是很嚴重,就與薛某協商私下解決,但遭到薛某拒絕,于是她選擇報警處理。馬某后來到醫院就診,診斷為疼痛、肩袖損傷、軟組織挫傷、岡上肌肌腱損傷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此后,馬某將薛某、上海佩仁企業服務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佩仁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拉扎斯公司)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其醫療費(檢查費、藥費、掛號費)1122.35元、交通費77元、誤工費31500元、營養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車輛配件及修理費480元,共計41079.35元。

三方誰來擔責?庭審展開辯論

在庭審中,拉扎斯公司辯稱,薛某與其不存在任何勞動、勞務或雇傭關系,拉扎斯非其用人單位,亦非本案適格被告;經查實,薛某在配送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由其用人單位上海佩仁公司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拉扎斯公司運營“餓了么”APP外賣訂餐平臺,提供的是網絡平臺服務,與受害人侵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拉扎斯非本案事故當事人,肇事車輛非拉扎斯所有,薛某也非拉扎斯員工,因此拉扎斯不存在任何過錯,沒有任何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法定義務。

上海佩仁公司則辯稱,其與薛某之間僅是介于蜂鳥眾包APP建立的居間服務關系,且通過調取騎手薛某的后臺接單記錄發現,薛某在當天的22時已完成訂單,其后再無訂單接單及配送記錄。而交通事故認定書中顯示事故發生時間為22時25分,因此在事故發生時薛某的行為并非職務行為,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薛某投保了騎手意外險種,該保險產品包含三者險,原告應通過薛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對此,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爭議焦點為,事故發生時薛某是否在履行職務行為。經法院詢問,薛某稱事故發生后,其與馬某進行了協商,協商不成后馬某才報警,故出警時間比事故發生時間晚。對此,馬某予以認可,稱發生事故時間是21時45分左右,當時其想私下解決,但薛某不同意,所以才報警,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時間是出警時間。

另外,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上海佩仁公司提供的《網約工協議》相關內容,其作為平臺運營者,由其向網約工支付網約工報酬并代扣代繳相應稅費,并且負責處理網約工服務期間發生的所有用工問題。而根據拉扎斯公司提供的《服務外包合作協議》,拉扎斯公司作為提供信息的服務平臺,僅提供配送服務的需求信息。綜合考慮上海佩仁公司參與了騎手的配送活動,在配送騎手的管理、薪酬、福利、保險等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故事故發生時,薛某應在履行上海佩仁公司的職務行為,被告拉扎斯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上海佩仁公司應當對馬某的合理合法損失進行賠償。

今年8月28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上海佩仁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馬某醫療費1122.35元、交通費77元、誤工費1.4萬元、車輛修理費480元。

上海佩仁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訴。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