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進行執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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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可以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都是強制措施,可以互相轉化的。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三、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可以見家屬,但是需要執行機關批準。
找法網提醒您,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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