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具體如下:
(資料圖)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包括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其中其中,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是其主要客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是其隨機客體。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的行為,或者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便其不能執行職務。
二、妨礙公務和妨害公務的區別:
1.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前者侵害的主要客體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后者則是國家安全。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首先在行為指向上,前者的行為指向往往具有特定性,;后者的行為指向則是整個國家政權,就具體的侵害對象而言,通常具有隨機性和不確定性。
3.從犯罪主體來看,但在實踐中,后者的主體特別是其中的首要分子多是那些竊據國家重要職位,具有較大政治影響力的人;而前者的主體多見為普通公民。
4.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
三、找法網提醒您,妨害公務罪中公務行為的認定如下:
1.審查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方法”。
2.審查被妨害公務的執法人員是否嚴格依照法律執行公務。
3.是審查認定中應注重復核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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