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懷孕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與三期婦女的,但是以下的情形除外: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資料圖片)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國家對特殊員工的特殊保護。只有兩種情況下這些員工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一個是員工本人提出,或者說跟員工本人協商一致。第二種情況下,員工本人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是違法犯罪的過錯情況,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這些員工的勞動合同,這是受法律特殊保護的。
懷孕員工處于一種特殊期,國家對于這樣的情況給予了特殊的保護。但是這種特殊保護并不是絕對的,在懷孕員工有重大違紀或者違法犯罪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仍然可以解除與之的勞動關系。這一點尤其需要勞動者們注意。
二、辭退懷孕期間的員工怎么補償
首先,公司并不能僅以員工懷孕為由,便要求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其次,此時該類辭退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向單位主張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按照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當于二個月工資數額的經濟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原則性的規定,如果女員工已經懷孕處于孕期的話,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能辭退。不過,如果懷孕女員工具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中的任一情形,基于此用人單位還是能夠解除與懷孕女員工的勞動合同。不過,要是發現單位有違法辭退的行為,可以要求單位作出補償。
孕期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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