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村民李某散步至同村人何某居住的院落附近,被一只沒有拴繩的犬咬傷。李某認為,該犬原是由何某喂養,于是將何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但何某表示,其曾飼養過該犬幾個月后就不再飼養,雖然該犬仍然常在其院子附近活動,但已屬于流浪犬,不應該由他賠償。
【說法】法院經審理認為,何某曾是該犬飼養人,該犬仍時常在其院落門口活動。即使何某曾放棄飼養該犬,但在遺棄飼養時未將該犬妥善安置,致使出現傷害他人的事件,何某仍應承擔侵權責任。法官提醒,對遺棄的犬只,盡管原主人放棄了對該犬事實上的管理和權利,但鑒于該犬自身的危險屬性,基于該犬原主人對社會公共安全的注意義務以及對受害者的保護,原主人仍應就該犬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案情】王某和杜某住在同一小區。某日王某在該小區被一只犬咬傷。咬傷王某的犬原為流浪犬,事發前的大半年時間里,杜某及其家人在小區內長期喂養此犬。對此王某將杜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為,杜某的喂養行為不可避免地讓該流浪犬產生食物依賴,使得其長期生活在附近。因此,杜某與該流浪犬之間形成了長期比較固定的喂養事實。杜某作為喂養人,并未有效約束控制流浪犬潛在的風險或送到其他公益機構等,最終導致王某被該流浪犬咬傷,因此杜某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說法】法官表示,善意投喂人出于愛心對流浪犬進行喂養,并沒有占有的意圖或者實際獲得利益,所以一般不承擔流浪犬致害的侵權責任。不過,若善意投喂人的長期投喂,導致流浪犬在特定范圍內長時間停留,且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關危險的發生,由此產生的危險影響與被侵權人受損之間存在因果聯系,也將因此而承擔相應責任。
(本報記者 倪 弋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