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首月,A股已有9家上市公司發出“為公司董監高人員購買責任險”的公告。此外,梳理A股上市公司公告可以發現,2020年新增投保董責險的A股公司數量約有170家,相比2002年至2019年,投保董責險的A股上市公司總共不到400家這一數據來看,近兩年董責險的關注度和投保數量均明顯增長。
新增投保公司近存量一半
“董責險”全稱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當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行管理職務或雇員職責時,存在因不當履職行為損害公司及其股東利益而遭受索賠的風險時,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董責險的賠償責任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個人應承擔的責任及公司為個人責任進行的補償;二是公司自身的責任。承保范圍包括庭外和解、判決或和解損失、律師費以及對于公司事務正式調查的抗辯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新增投保董責險的公司數量逼近存量的一半,火爆程度可見一斑。究其原因,有市場分析認為,一方面是A股市場監管環境發生了變化,去年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施行,新法加大了對于違規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力度;另一方面,去年瑞幸咖啡自爆22億元流水造假,但由于瑞幸咖啡在赴美上市前投保了董責險,引發市場種種猜測,這也著實讓董責險“火”了一把。
平安產險有關負責人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A股上市公司加速投保董責險最核心的動因還是在于A股上市公司的監管及法律環境發生了變化,促使上市公司提前做好風險預防和控制,進一步完善自身公司治理”。
不僅如此,從去年董責險投保情況來看,A股上市公司的保額和保費也得到大幅提升。據悉,此前已投保且已公告的上市公司有七成以上保額在5000萬元以下。到2020年,有超過七成公司保額在5000萬元至1億元之間。
更好保護投資者利益
平安產險上述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隨著法律及監管環境的變化,A股上市公司風控意識已有了明顯提升,保額選擇也日趨高額化、充足化。事實上,對于上市公司來說,購買董責險能夠降低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可能引致的風險以及引發法律責任所造成的損失。目前,美股市場董責險投保率超過九成,而A股上市公司盡管對董責險熱情正在升溫,但投保率依然有很大增長空間。
伴隨董責險的熱度提升,有不少投資者認為董責險是上市公司“對付”中小投資者訴訟的工具,其實這是對董責險的誤解。北京工商大學保險研究中心主任王緒瑾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董責險是直接保護投資者利益,間接保護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投保了董責險并不是把所有風險都轉嫁出去了,董責險是對董監高過失行為帶來的風險提供保障,而對于財務造假、欺詐等故意行為是不存在保險責任的”。
“通過投保董責險,實質是引用第三方險企的資金實力來增強投資者獲賠的確定性,助力保護投資者利益,同時能夠避免無辜股民受到二次傷害。”平安產險上述有關負責人表示,保險公司為A股上市公司提供董責險,除保險應有的風險轉嫁功能以外,還通過風控服務來幫助上市公司獲得更好的風控效果,達到支持監管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的要求。
更重要的是,經過多年的發展,A股上市公司風控意識已有顯著提高,對于內控制度和風控預案的需求也日趨常態化。據了解,在過往已購買董責險的A股上市公司中,采購方大多為已上市多年的公司,或曾經出現過信披違規、有切膚之痛的公司。隨著科創板、創業板改革,信息披露的要求及監管力度持續上升,有更多IPO企業在上市之初就著手投保董責險,以便更好完善自身風控水平。
產品還有提升空間
未來,隨著注冊制的逐步推進及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持續提升,預計A股上市公司采購董責險的范圍將進一步擴大,并將其作為上市公司的標準公司治理以及風險控制標準配備,市場空間巨大。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以澳大利亞為例,其約有2000家上市公司,體量僅為A股市場的一半左右,但當地董責險市場每年已有超20億元人民幣的保費規模。而2019年A股市場董責險保費僅5000萬元左右,只要已投保的上市公司之中有一家出險,將輕易地造成全保險市場賠穿的情況。
不過,隨著市場需求的增加及監管環境變化,董責險保險費率上漲已是大概率事件。此前,受到瑞幸咖啡財務造假風波影響,國內企業赴美股上市的董責險費率已出現上漲。多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對于保險公司而言,隨著A股上市公司所面臨的風險持續提升,保險公司也需要更高的費率水平來平衡風險對價,以使保險費率與風險程度相匹配,確??沙掷m且穩定地為A股上市公司提供服務。
此外,從保險責任和承保方案來看,關于董責險的產品設計我國業內尚未形成統一意見,這導致不少保險公司的產品低保額、高保費,只是簡單復制國外產品的主要條款,未能做到“一企一策”或“一業一策”。這些產品并未完全貼合A股上市公司的風險敞口和實際需求,保險公司還需結合我國證券市場風險特征,推出更加符合A股市場需求的董責險產品。
天津行政學院經濟學教研部教授陳欣燁認為,當前已有公司在投保董責險后發生風險事件,但是保單能否獲得理賠,還需要對被保險人的行為進行認定,即被保險人是否存在欺詐行為,是否超出免責條款,保險公司需要獲得相關的證據或者是司法機構的最終認定。而且,由于不同保險公司的產品免責條款也存在著差異,建議由保險和證券監管部門聯合制定董責險的實施辦法,確認免責和理賠原則,從而形成一致的社會認知,這也能降低由董責險造成的道德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