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磐安縣公安局安文派出所對磐安寶龍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磐安寶龍置業”)罰款100元并責令整改,處罰事由為未按時將流動人口蘇某的信息報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磐公(安)行罰決字[2021]00132號。記者查詢發現,磐安寶龍置業為寶龍地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龍地產”)旗下子公司。磐安縣隸屬于浙江省金華市。
磐安寶龍置業主要違法事實如下:“2021年2月23日9時許,安文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流動人口登記檢查中發現磐安縣安文街道中街1幢磐安寶龍置業有限公司未按時將流動人口蘇某的信息報送公安機關。綜上所述,磐安寶龍置業的行為已構成未按時報送相關信息。”
浙江省磐安縣公安局安文派出所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決定給予磐安寶龍置業上述行政處罰。
《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自與流動人口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勞動者信息報送公安機關,同時告知勞動者主動申報居住登記。第二款:用人單位與流動人口終止勞動關系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終止勞動關系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人員名單報送公安機關。”
《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報送或者告知人數每人一百元的數額處以罰款。”
浙江省磐安縣公安局安文派出所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為2021年2月23日。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縣(市)、設區市的市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的人員。”據報道,2016年開始施行的《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中,對流動人口、用工單位、房屋出租人等社會責任主體在流動人口信息申報工作中的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對未按規定實施報送的行為,由公安機關限期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但仍有流動人口及用人單位抱著僥幸心理不及時辦理登記上報,等到“吃”了罰單才追悔莫及。
磐安寶龍置業成立于2019年6月14日。其股東結構如下:杭州聚茂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認繳出資5000萬元。杭州聚茂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股東結構如下:浙江寶龍星匯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持股70.00%;金華誠恪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持股30.00%。浙江寶龍星匯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股東結構如下:上海鵬舫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持股95.00%;共青城星聚寶龍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持股5.00%。上海鵬舫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股東結構如下:上海瑞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2.00%;上海展仲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持股9.00%;上海展舫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持股9.00%。上海瑞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股東結構如下:上海寶龍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持股100%。上海寶龍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股東結構如下:寶龍地產持股100%。
官網顯示,寶龍集團于1990年在澳門成立。截至目前,寶龍集團總資產超千億,有萬余名員工活躍在海內外200多家公司。寶龍地產自2003年起專注開發運營綜合性商業地產項目,2009年在香港主板上市(股票代碼:HK.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