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視頻正成為互聯網知識產權侵權的最新高發地。熱門電視劇、綜藝節目、院線電影是被侵權的“重災區”。短視頻侵權成風,到底該如何破解?在近日舉行的“新著作權法視野下視聽作品版權保護”研討會上,來自高校、司法機構及相關行業的20多名專家,圍繞“視頻行業發展版權新挑戰”“司法創新與版權侵權治理”“技術應用與版權侵權治理”等主題進行了研討。
算法時代,短視頻成侵權“重災區”
短視頻市場普及率大幅提升的當下,短視頻已成為圖文和語音之外的移動互聯網“第三語言”。但與此同時,短視頻侵權問題亦愈發嚴重。
《2020中國網絡短視頻版權監測報告》顯示,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在對4894件影視綜動漫類作品的監測中,共發現短視頻疑似侵權鏈接1406.82萬條。
未經授權對電影、電視劇等視聽作品刪減切條、改編合輯制作短視頻,以及未經授權復制抄襲短視頻并上傳網絡平臺等行為,處于難以監管的境地。
愛奇藝高級法務總監胡薈集表示,短視頻侵權數量龐大,侵權形式多樣,導致檢測取證成本極高;針對權利人播前預警的作品,不能有效屏蔽,缺少版權過濾機制,特別是在權利人作品首播期間,大量切條短視頻出現,嚴重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算法推薦被認為是侵權重災區。平臺的推薦算法讓侵權內容高速高頻傳播。平臺識別內容、精準推送、獲取利益,已經超出了技術的中立范疇。
目前短視頻市場規模已經到了1500億,在享受了巨大流量紅利的同時,卻長期以技術難以實現為借口簡單粗暴地拒絕承擔通過技術打擊版權侵權的義務。
華東政法大學黨委書記郭為祿表示,在侵權治理方面,著作權侵權行為也呈現出新型化、復雜化、高技術化等特點。特別是在短視頻平臺,以影視劇為代表的視聽作品的侵權內容呈現出更為復雜的局面。
上海廣播電視臺版權資產中心副主任姚嵐秋認為,視頻分享平臺已經實現了通過算法對內容的一定控制,不再屬于技術中立,應當課以更高的注意義務。
技術向善,平臺當有更多作為
《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后,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實施,新《著作權法》正式引入了“視聽作品”的概念,替代了之前內涵較窄的“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華東政法大學黨委書記郭為祿表示,“將這些視聽內容定義為‘視聽作品’,可以涵蓋更多類型的視聽內容,不再拘泥于作品本身創作的手段和技術,這既順應了網絡時代作品的碎片化、多媒體化、即興化的特點,也順應了公眾利用互聯網新技術和新平臺參與作品創作和傳播,也切合了新媒體平臺和產業發展的需要。”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著作權庭庭長譚海華認為,“若在顯著位置推薦了熱播劇、電影等明顯侵權內容,對這些明顯侵權內容進行了高頻率的推薦,存在有意規避了侵權標簽等因素出現時,平臺可能被認定為應該知道侵權事實,從而承擔責任。”
胡薈集表示,短視頻平臺利用算法推薦進行內容推送,包含了大量的編輯、推薦、主頁設置頻道、合輯等內容干預行為,已經不再是一個簡單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而應該認定為內容分發平臺。
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郭禾教授看來,平臺責任和注意義務的問題,從互聯網誕生之初便已經存在。但相較于避風港制度產生之時,當下的產業和技術狀況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相應的平臺責任認定規則也需要做出一些調整。
“算法固然中立,但也應向善優化,比如從內容和上傳者兩個方面優化侵權標簽準度,賦權終端用戶標記內容侵權等。”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庭長張書青說。
“避風港規則”需要升級
著作權法上的“避風港原則”,指的是著作權侵權案件發生時,網絡服務提供商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
這一原則,源自美國1998年制定的《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旨在平衡在海量信息的網絡時代,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合理注意義務,若是要對用戶每一條發布的信息做事先的人工審查,既不利于言論自由的行使,也將大大增加網絡服務者運營成本。
然而,20多年過去了,“避風港原則”正遭遇挑戰。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亓蕾認為,從“通知刪除規則”誕生的1998年到2021年這20多年時間,我們面臨的技術背景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變化,權利人、平臺方、用戶之間的利益平衡不斷在打破,所以避風港原則也需要做一些調整。在她看來,隨著視頻版權保護技術越來越完善成熟,比如說哈希值、視頻指紋、關鍵詞對比等。當然未來隨著版權保護技術的進一步發展、成本的進一步降低,也存在平臺從事后的侵權審查變成事先審查的可能。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版權運營中心嚴波介紹,總臺電視端收看東京奧運會人數達124億人次,總臺全媒體平臺收看東京奧運會人次達479億次,刷新近十年來體育賽事觸達人次的新紀錄。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東京奧運會期間針對侵權內容“通知刪除”力度很大(發函率98.1%、下線率86.9%),但直到賽事閉幕最后一天單日新增侵權數始終未明顯減少。這充分說明既有“通知刪除”的“避風港原則”淪為了版權侵權的“打地鼠游戲”。“在打地鼠游戲中,真正笑的是這些地鼠,而不是打地鼠的這些人”。
“算法推薦下平臺責任的認定并不限于‘通知-刪除’規則,實際上更應采用‘知道規則’與‘必要措施規則’。”張書青表示,根據“紅旗標準”,平臺也存在被認定為主動知道的可能,比如在顯著位置推薦明顯侵權內容,明顯侵權內容被高頻推薦、反復推薦,有意回避侵權標簽等。(宋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