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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房款出售房屋給孫子 未經老伴同意法院判無效

來源:中國新聞網 時間:2020-10-30 15:12:49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6日稱,廣州一名老伯未經老伴同意,以1元房款出售房屋給孫子,該院判無效。

據越秀法院介紹,梁老太和蔡老伯系夫妻,蔡小東是他們的孫子。2002年,蔡老伯購買了某房并將房屋登記至蔡老伯個人名下。2017年9月,蔡老伯與蔡小東簽訂《廣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將上述房屋按整套出售并計價,房款總額為1元,隨后將該房屋登記至蔡小東名下。梁老太得知此事后認為,當初購買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蔡老伯未經其同意擅自處分該房屋,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起訴至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蔡老伯和蔡小東簽訂的《廣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效,蔡小東將涉案房屋的產權恢復登記至蔡老伯名下。

蔡老伯和蔡小東認為,蔡老伯是通過名為買賣、實為贈與的方式將房屋過戶給蔡小東,且蔡老伯在贈與房屋之前已同梁老太商量過。

越秀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房屋雖登記在蔡老伯個人名下,但該房屋購于梁老太和蔡老伯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梁老太和蔡老伯明確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況下,雙方對涉訟房屋應視為共同共有,即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F蔡老伯并無證據證明梁老太對其轉讓行為曾表示同意或作出追認,且蔡老伯將涉訟房屋僅以1元的交易價格轉讓給蔡小東,其行為顯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同時,蔡小東與蔡老伯均確認涉訟房屋的轉讓名為買賣、實為贈與,蔡老伯未經梁老太的同意將涉訟房屋贈與蔡小東并轉移過戶登記至蔡小東名下的行為,依法應屬無效。

最終,越秀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蔡老伯與蔡小東簽訂的《廣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效,蔡小東需將涉案房屋恢復登記到蔡老伯名下。判后,蔡小東不服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越秀法院稱,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表明,除非另有約定,夫妻雙方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合法有效,雙方均可平等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比如日常支出生活水電費、購買生活用品等,可自行決定;但對于處分家庭重大財產,譬如巨額存款、房屋等,則需經過平等協商后再確定。

本案中,蔡老伯未經老伴梁老太同意,私自處分屬于二人共有的房產,損害了梁老太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規定,非基于日常生活需要、未經夫妻另一方同意而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屬無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