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一個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的人身險配套細則即將出爐。1月7日,北京商報記者從業內渠道獲悉,銀保監會近日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擬從償付能力、風險評級等角度圈定險企經營互聯網人身險業務的入行門檻,同時也欲明確產品互聯網專屬性質。
調整經營門檻
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即保險公司通過設立自營網絡平臺,或委托全國性保險中介機構在其自營網絡平臺,公開宣傳和銷售互聯網人身保險專屬產品、訂立保險合同并提供保險服務。
那么哪些公司能經營互聯網人身險業務?對此,《意見稿》提出了償付能力、風險評級等硬性指標要求。
具體而言,要想拿到互聯網人身險經營“許可證”,需要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到12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于75%;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人身保險公司連續四個季度責任準備金覆蓋率高于100%,財產險公司連續四個季度的責任準備金回溯未出現不利進展;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為C級(合格)及以上。
那獲得互聯網經營資質便可銷售所有人身險產品嗎?其實不然。
本次《意見稿》對于普通型壽險和年金險產品經營準入門檻的調整,如保險公司申請審批或者備案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壽保險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險專屬產品,需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15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于100%。
同時,這些保險公司需滿足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超過50億元;連續四個季度(或兩年內六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A類以上;上年度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和回溯受到行政處罰;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為B級(良好)及以上等條件。
而對于保險中介機構,《意見稿》則要求其具有三年以上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經營經驗;具有完備的保單出單、保單管理、客戶服務系統,以及安全、高效、實時的辦理線上支付結算業務的信息系統和資金清算流程;近一年未受到行政處罰或被采取監管措施等。
據業內人士統計,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綜合償付能力不足150%的人身險公司包括中郵人壽、百年人壽、中融人壽等8家人身險公司。
有業內人士指出,這些在償付能力、風險評級方面的門檻設置,可能把許多意向經營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壽險和年金險專屬產品的中小保險機構攔在門外,進一步拉開大中險企和中小險企之間的差距,加劇行業“馬太效應”。
不過,中國社會科學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則表示,該調整將促使險企完善產品治理機制和產品設計能力,以推出既滿足消費者需要,又能穩健運行下去的產品。“長期人身險的金額較高,且普通消費者不容易判斷保單今后持續期的風險,保單進行調整和退出的經濟成本和年齡成本也高,所以需要較嚴格和一定前瞻性的監管。在互聯網的交易環境下更需要如此。”對于監管考量,王向楠如是分析。
強化“互聯網專屬”標簽
伴隨著越來越多險企加入互聯網賽道,人身險業務非理性價格競爭凸顯。此次《意見稿》也擬建立互聯網人身險的產品專屬管理機制。
根據《意見稿》,互聯網人身保險專屬產品范圍將包括意外險、健康險(除護理險)、定期壽險、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壽保險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險,以及獲得中國銀保監會同意開展的其他人身保險產品。
同時,根據《意見稿》,保險公司申請審批或者備案互聯網人身保險專屬產品,其產品名稱需要包含“互聯網專屬”字樣,通過互聯網渠道銷售和經營。同時,產品設計應體現互聯網渠道直接經營的特征。一年期及以下專屬產品預定費用率不得高于35%;一年期以上專屬產品不得設置直接傭金和間接傭金,首年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費用率不得高于25%。
除此之外,《意見稿》還指出,互聯網人身險專屬產品還應提供靈活便捷的繳費方式,且產品設計應做到保險期間與實際存續期間一致。同時,一年期及以下專屬產品最低現金價值計算,應當采用未滿期保費的計算方法。
王向楠認為,專屬產品管理機制將人身險市場分割為兩個,此舉將更有針對性地滿足線上線下不同特征保險消費者的需求;考慮互聯網環境,設計相應的保險監管,更好地把握市場秩序和保護消費者權益;減少了互聯網對傳統線下保險活動帶來的沖擊,維護保險行業利益。
“隨著消費者的融合和保險業的成熟開放,今后這個分割可以逐漸打通。”關于《意見稿》對專屬產品的明確,王向楠如是表示。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鎖凌燕也表示,專屬產品的推出與互聯網這一銷售渠道本身的特征有關,從線下到線上不僅是產品的轉移,更是渠道的轉換。
“互聯網渠道相對缺少人與人面對面的溝通機制,所以更需要有一套獨特的互聯網呈現方式。相對來說,互聯網渠道更適合責任劃分比較明確、消費者理解程度比較高、不會有很多概念模糊及容易產生誤解的產品進行售賣。”對互聯網人身險相較線下產品的經營重心,鎖凌燕如是分析。
擴面降本利好消費者
在業內人士看來,若《意見稿》正式落地,將提升互聯網人身險產品的規范性,同時降低渠道成本,不僅讓消費者購買更放心,也可能間接改善消費福利。
鎖凌燕認為,對于消費者來講,一方面這能豐富消費者對于互聯網人身險產品的選擇,且信息獲取的搜索成本降低,方便消費者進行產品比較;另一方面,《意見稿》對于互聯網產品的費用率有所限制,或許能借助這種渠道成本的壓縮,給消費者一些實實在在的好處,也可能促進福利的改進。
“經過疫情的沖擊,再加上新興經濟的發展,互聯網成為一個越來越重要的渠道,在這個渠道上售賣的產品,實際上也帶有消費者教育的功能。”鎖凌燕表示,如果在這個平臺上能夠推出一些相對來講適合互聯網渠道特征、合規經營且相對長期的產品,也能引導行業持續推進深化,進行供給側轉型、改革,特別是在老齡化背景之下,能夠更好地發揮保險業應有的保障作用。
不過,與此同時,鎖凌燕也指出,消費者購買互聯網人身險產品可能要關注購買鏈接的合理性、安全性,要在正規的平臺和機構網站購買,保護好個人隱私安全,不輕信彈窗;企業也要注意網絡安全機制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