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山西省太原市政府了解到,太原市將于12月30日起實施《太原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試行)》。按照規定,購房人支付的首付款、貸款等資金將直接存入專用賬戶,有關部門對資金支取實施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該實施細則,將被采取暫停使用預售資金、停止商品房項目銷售等措施。
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預售人(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進行商品房預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開發建設的商品房在取得預售許可之后、竣工備案之前預售給購房人,由購房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預購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各種購房款。
根據實施細則,預售人取得預售項目《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應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相關規定告知購房人,將監管銀行、專用賬戶等信息在商品房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予以明確。預售人出現未按規定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存入監管專用賬戶;未按規定網簽,私自收取房價款未存入監管專用賬戶;提供虛假材料騙取重點監管資金;未按規定將重點監管資金用于監管項目工程建設;未將監管銀行、專用賬戶等信息在商品房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等情形,監管機構可以按照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約定,暫停預售人使用預售資金,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立即停止該監管項目銷售,暫緩該項目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